正修科技大學證照獎金實施辦法
正修科技大學證照獎金實施辦法
88.9.27、90.10.15、91.6.10、92.5.8、93.8.2、94.8.1、95.7.26、97.7.21、98.9.14、100.10.03 103.09.15 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取得技能檢定與語文類證照,提昇專業能力,特依相 關法令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實施對象為本校學生取得行政院勞動部頒發之技術士證照,或其他政府或機關頒發之同等級證照,國際認證或語文類證照者。
第三條 每學年獎勵名額依當學年度預算而定,頒予證照獎學金原則如下:
(一) 取得勞動部或其它政府機關核發各類證照依證照等級累加點 數,甲級 9 點、乙級 5 點、丙級 2 點(未分等級者由研發處認 列)。
(二) 取得國際認證,每張認列 2 點。
(三) 取得民間核發各類證照,每張認列 1 點。
(四) 取得英檢證照認列點數方式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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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英檢 (GEPT) |
托福(TOEFL) |
新多益測驗 (NEW TOEIC) |
大學校院英語 能力測驗 (CSEPT) |
IELTS |
認列點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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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筆型態 |
電腦型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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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 |
第二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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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級 |
390以上 |
90以上 |
225以上 |
130 |
- - - |
3以上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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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級 |
457以上 |
137以上 |
550以上 |
230 |
240 |
4以上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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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高級 |
527以上 |
197以上 |
750以上 |
- - - |
330 |
5.5以上 |
5 |
|
高級 |
560以上 |
220以上 |
880以上 |
- - - |
- - - |
6.5以上 |
9 |
|
優級 |
630以上 |
267以上 |
950以上 |
- - - |
- - - |
7.5以上 |
9 |
(五) 取得技能檢定與語文類證照各一張以上者,總累積點數乘1.5 倍。
(六) 各系得視系所推動重點之證照加權並提出申請,由研發處召 開審查會決議之。
(七) 經審查後如有特殊優秀表現者,將頒發獎狀一只、加發二萬 元獎學金並公開表揚。
(八) 累積點數達 4 點(含)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獎學金。
(九) 獎學金依總點數名次排序頒發,第一名伍萬元、第二名叁萬 元、第三名貳萬元、第四名壹萬元、第五名捌仟元、第六至 十名伍仟元、第十一至二十名肆仟元、第二十一至五十名叁 仟元、第五十一至一百名貳仟元、第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名 壹仟伍百元、一百五十一名至三百名壹仟元。
(十) 當學年度計算區間為前年 5 月 1 日至該年 4 月 30 日;若多位 累積點數相同,依下列證照多寡之順序排定先後名次,其中 同順序之英檢證照先後順位依序為GEPT > TOFEL > NEW TOEIC > CSEPT > IEL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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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照順序 |
證照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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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甲級(勞動部或其它政府機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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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英語檢定等同優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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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英語檢定等同高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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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乙級(勞動部或其它政府機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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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英語檢定等同中高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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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英語檢定等同中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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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國際認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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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丙級(勞動部或其它政府機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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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民間證照 |
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,得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委員會調整。
第四條 凡在本校就讀期間報名、考試並取得技能檢定類證照、國際證照及語文類證照者,得於每年 4 月 10 日~4 月 30 日檢齊下列證件至各系辦公室申請,各系彙整後送研究發展處辦理。
一、申請表。 二、學生證影。 三、證照影本。四、帳戶影本(須與註冊用帳戶相同)
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